关于浙江大学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一事,在网民的关注下,终于取得了可喜成果。
2020年7月31日,据“浙大发布”消息,浙江大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坚决支持这一决定,毕竟高校是一块净土和精神家园。
应当承认,浙江大学毕竟是中国一流学府,在这件的处理上还是较为严格地遵循了法定程序。
因为目前法律对高校处分学生没有专门的程序规定,一般认为参照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比较合适的。
1发现案件
2案件调查与证据取得
(1)应指派2名或者2名20粒一盒的华佗锁精丸在那购买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交被调查人签名。调查笔录首先告知被调查人参加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以保护被调查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承办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收集、调取证据的主要方式:现场检查或勘验;询问当事人华佗锁精丸哪个牌子的好及证人。
因为本案中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调查取证就相对简单位。
3复核材料
当被处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存在需要复核的理由、事实或者证据时,调查机关应通过谈话,向有关机关调查等方式进行复核,且将复核结论告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复核的情况,否则,将构成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中将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公开、客观的收集、调取各种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承办人员应当查明违法事实。
4预处罚
调查终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5告知(听证告知)
告知听证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两项权利: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们看到,应被处分人要求,浙江大学还进行了不利处分听证等程序。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
6法制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华佗锁精丸怎么样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审核机构与办案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两个机构进行协商处理,办案机构可能根据审核机构的意见重新提出处理意见,这就可能进行两次或多次审核。
7审查决定(集体讨论决定)
2020华佗锁精丸效果怎么样年7月31日浙江大学召开校务会议审议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处分事宜,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8处罚公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我们看到,2020年7月31日,“浙大发布”公开了浙江大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这一决定。
9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0送达处罚决定
应当制作《浙江大学处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11执行
因为努某可能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视法院裁决;否则要待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
12结案归档
我们看到,浙江大学召开校务会议审议201备孕服用华佗锁精丸行吗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处分事宜,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还是严格遵循了上述程序。
那我为什么还说美中不足,有重大瑕疵?
按该的官方发布: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根据新查证的事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给予努某某重新处分的建议。
这说明什么?说明浙江大学明知是有一个处分决定的,那就是:浙江大学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浙江大学关于给予怒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那问题就来了,你2020年7月20日作出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怒XX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那前面的《浙江大学关于给予怒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怎么办?在同一事实和前提的基础上,这是不是“一事两罚”?如果这样,努某起诉,会不会影响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
那位或许说了,怎么处理合适?
其实也简单,要先通过校务会作出“撤销《浙江大学关于给予怒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的决定”,然后再做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怒XX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这与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同理。可惜,由于许多人意识不到这一点,在浙江大学这个案件中,又是美中不足。
为什么有时收不到法律学堂的推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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